『小王』财务汇款要慎重重大过失需赔偿

  □本报采访人员王春

  □本报通讯员刘巍

  小王是浙江湖州某公司的一名出纳 , 2015年2月入职 , 如今已经是工作的第四个年头 。 2019年3月 , 公司召开有关财务制度和款项支出审批程序的会议 , 会议强调公司任何款项的支出 , 无论金额大小 , 都需经法定代表人张丽签字批准 , 还特别规定公司业务一律使用企业QQ , 不允许使用任何个人QQ进行业务联系 , 小王等全体人员参加了会议 。

  2019年6月的一天 , 小王的个人QQ上收到了“张丽”个人QQ的申请 , 小王加为好友后 , 双方在QQ上交流 , 小王以为“张丽”就是公司老板 。 很快 , “张丽”就给小王布置了任务 , 要求小王使用公司账号向账户名为“李广”的个人账户打款101万元 , 小王一听 , 想也没想 , 立即就这么做了 。 几天后 ,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发现了款项支出后主动询问小王 , 小王这才恍然大悟 , QQ号上的“张丽”并不是真的张丽 , 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 与此同时 , 公司作认为 , 财务人员小王在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 , 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要求小王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

  最终 , 经法院调解 , 小王与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 , 小王向公司赔偿40万元 。

  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到 , 小王作为公司财务人员 , 因电信诈骗导致公司财产产生巨大损失 , 在民事关系领域 , 属于第三人侵权 。 劳动者履职过程中因第三人侵害公司财产造成公司损失的情况下 , 对于用人单位的损失 , 劳动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认为 , 用人单位因电信诈骗遭受损失 , 劳动者无直接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责任 。 对重大过失的理解 , 要综合用人单位的制度规范、劳动者的从业年限及经历、犯罪行为的可识别度等综合因素审慎认定 。

『小王』财务汇款要慎重重大过失需赔偿。  本案中 , 小王作为公司财务人员已有四年的时间 , 应当对单位财务规范比较熟悉 , 事发前单位还专门召开有关财务制度和款项支出审批程序的会议 , 并明令禁止使用个人QQ进行业务联系 , 小王在张丽本人就在公司 , 且自己多次出入张丽办公室 , 并和张丽有过接触和交流的情况下 , 仍私下操作划款 , 缺乏财务人员应当具备的审慎注意义务 , 属于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 。

『小王』财务汇款要慎重重大过失需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 , 小王虽然承担了部分的赔偿责任 , 但并不是直接侵权人 , 可以在承担责任后 , 向直接侵权人予以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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