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施行,明确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 )

《条例》还特别强化人民调解在纠纷多元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 , 对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依法自愿组成人民调解协会 , 人民调解协会依法设立人民调解组织作出规定;就人民调解组织处理特殊纠纷作出规定 , 规范民间调解 , 引导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加人民调解组织担任人民调解员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 四川省近年来矛盾纠纷数量呈现快速增长态势 。 数据显示 , 四川全省三级法院受理案件由2013年的76.8万件增长到2018年的123.9万件 , 年均增速达到10.05% 。

采用调解、仲裁等多元化手段解决矛盾纠纷 , 是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基本要求 , 可以充分调动多元解纷主体的积极性 , 推动国家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地方立法 , 多元化解纷机制缺乏应有的权威性 , 人民群众、律师对多元化解纷认同感和支持度不高 , 缺乏参与多元化解纷的积极性、主动性 , 严重制约了四川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深入发展 。 此次从立法层面巩固、规范和促进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 将释放多元化解的活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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