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施行,明确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日前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 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 , 从立法层面巩固、规范和促进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 从制度上解决制约四川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瓶颈难题 。

《条例》对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责任制作出规定 , 明确负责纠纷多元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承担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等职责 , 同时 , 对司法行政机关在纠纷多元化解中的职责作了相应衔接修改 。 为强化基层基础作用 , 促进纠纷前端治理 , 《条例》还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纠纷化解责任 。

强化纠纷源头治理、标本兼治 , 是《条例》的一大亮点 。 《条例》总结了四川省开展“三三制”调解等实践经验 , 完善纠纷预防、排查、调处、化解机制 。 《条例》明确 , 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事件和重大群体性纠纷;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和纠错机制 , 将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 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建立纠纷排查分析工作制度;建立纠纷分级分类管理和分级递进调处机制;建立多发性、群体性和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研究、预防、督办机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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