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得@康买得救父杀人案中的礼与法

康买得救父杀人案中的礼与法

□ 李德嘉

《旧唐书·刑法志》中记载了一起“康买得救父杀人”案件:当时有一位名叫康宪的人曾借钱给京兆府云阳县人张莅 , 可是张莅借了钱之后久久不肯归还 。 这一天 , 康宪便带着十四岁的儿子康买得上门讨债 。 没想到张莅刚喝醉了酒 , 不但不肯还钱还与康宪发生了争执 , 紧接着就厮打在了一处 。 张莅趁酒劲将康宪咽喉扼住 , 眼看康宪就要窒息 。 站在旁边的康买得见张莅力气大 , 而父亲的情况又十分危险 , 于是他就拿起一把铁锹猛击张莅的头部 。 张莅的头被铁锹重击后流血不止 , 父亲康宪因此得救 。 但是张莅却因为伤重 , 三天后不治身亡了 。

当时的法律规定 , 如果父亲被人殴打 , 儿子前往救助 , 那么若打伤了对方则应该依照斗殴的规定减轻三等论处 , 若造成了死亡的后果则不能减轻责任 。 按照这样的规定 , 康买得就应该依斗杀之罪被判处死刑 。 案件上报刑部之后 , 主审此案的刑部侍郎孙革认为年仅十四岁的康买得能够勇敢解救自己的父亲实在孝勇可嘉 , 因此报奏皇帝请求对康买得进行宽大处理 。

买得@康买得救父杀人案中的礼与法。孙革为康买得救父的行为提出了三点减刑的理由:第一 , 康买得年仅十四岁 , 而伤害其父的张莅力气过人 , 在此危急关头 , 康买得以铁锹猛击张莅头部行为实在是救父心切的无奈之举;第二 , 康买得的主观心理是救父心切 , 非暴非凶 , 主观恶性不大 , 情有可原;第三 , 康买得年纪虽幼但却懂得救护父亲的道理 , 难能可贵 , 因此“虽杀人当死 , 而为父可哀” 。 正是出于以上理由 , 孙革请求皇帝法外开恩 , 对康买得“减死罪一等”处罚 。 孙革的建议可谓情法兼备 , 不仅不亏于法理 , 而且能够从人情与事理中寻找礼与法的平衡 。 最终由皇帝对康买得的救父之举进行宽宥 , 不仅可以鼓励孝子 , 而且彰显国家对儒家孝道的坚持和倡导 。

讲史者语:2018年年底 , 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昆山反杀”案列为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 通过典型案例明确正当防卫在个案中的界限标准 , 激活了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条款 。 2019年12月30日 ,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唐雪正当防卫一案”情况通报 , 指出唐雪的防卫行为系正当防卫 ,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 同日 , 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对唐雪作出不起诉决定 。

正当防卫条款背后其实蕴涵着具体个案中的情理 , 故事中刑部侍郎孙革努力在情与法之间寻找平衡的主张告诉今人一个道理 , 司法者应该通过法律的解释适用来努力平衡个案之中的天理、国法、人情 。 清末主持变法修律的大臣沈家本则说:“新学往往自旧学推演而出 , 事变愈多 , 法理愈密 , 然大要总不外‘情理’二字 。 ”

买得@康买得救父杀人案中的礼与法。时过境迁 , 古今之间不仅法律制度发生了巨大变革 , 社会的伦理关系、价值观念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 然而不变的是 , 法律永远是社会价值观念的凝聚和集中体现 , 只要是顺应基本人性和人伦情感的法律和判决 , 就能够得到人们的自觉接受和遵守 。 【编辑: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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