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虚拟财产法律属性仍存争议 缺少专业机构评估价值( 三 )

“像电脑内存、邮箱空间、服务器空间出租、电商平台出租等 , 这些在本质上跟现实中作为物权法保护对象的‘空间’一样 。 但是既有的理论和法律并没有承认其独立的财产权地位 , 而是将其视为一种服务或者视为电脑或服务器本身组成部分 。 ”刘德良说 。

刘德良认为 , 未来的立法理论应该承认这种物理上依附于某种有形物(服务器或电脑等) , 但却具有独立存储功能的“信息存储空间”的独立财产权地位 。 可以在物权法上通过扩大“物”的外延来涵盖信息存储空间 , 将服务器租赁、电商平台租赁、电子邮箱空间使用等视为用益物权 。 这样 , 只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 , 商家就不能随便解除合同 , 有利于消费者和电商权益保护 , 既能够促进经济发展 , 又有利于社会秩序稳定 。

对于法律为何没有对虚拟财产作出明确界定 , 孟强认为 , 虽然从民事立法的相关规定来看 , 立法机关对于虚拟财产的态度是开明且积极的 。 在民法总则之中进行规定 , 就说明了立法机关对于虚拟财产的重视态度 。 之所以没有明确对其进行定义 , 虚拟财产本身的特性或是主要原因 。

“虚拟财产是随着网络发展而涌现出的一种新的概括性权利 。 虚拟财产的特征之一就是‘新’ , 在网络时代不同阶段会以不同形式表现出来 。 虚拟财产的‘新’还导致了既有法律规则难以完全适用 , 所以为了保护虚拟财产 , 就需要法律工作者花费更大气力去处理具体纠纷和案件 。 ”孟强说 。

厘清关系稳妥保护

观念普及尚待时日

孟强认为 , 从目前情况来看 , 虚拟财产保护还更多有赖于处理具体相关案件的法官而非立法者 , 需要法官对立法意图正确理解 , 认真厘清案件中的法律关系 , 对案件中涉及的虚拟财产给出法律上的合理解释 , 并最终稳妥进行保护 。 这对办案法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 要求办案法官具有一定创造性 , 而非简单机械适用法律条文 。

在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中 , 一审法院认为 , 微信公众号虽在出资种类、经营方式、收入结构等方面存在特殊 , 但各当事人协商建立涉案公众号 , 以撰写文章等劳务方式出资 , 共同运营、共享收益 , 符合合伙特征 , 成立个人合伙关系 。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 赵某与尹某、袁某、张某协商筹备设立涉案微信公众号 , 共同或分别撰写文章发表于涉案公众号 , 共享涉案公众号专用账户密码 , 共商收入分配方式并进行部分收入的实际分配 , 包括以涉案公众号收入支付编辑费用等事实 , 足以证实各方存在共同以劳务形式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意思表示 , 具备个人合伙的实质要件 , 成立口头合伙关系 。

“正如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中一审二审作出的裁判那样 , 首先厘清几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然后借助于鉴定机构对微信公众号的价值作出合理评估 , 进而认定微信公众号是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 , 应予保护 , 创立人退伙时应对其价值予以分割 。 更难能可贵的是 , 法官还结合了微信公众号需要不断运营更新的实际情况 , 不是简单对涉案公众号进行保全封存 , 而是允许在诉讼中继续运营 , 并且在价值分割时没有照搬鉴定机构的结论 , 而是考虑到案件诉讼对公众号吸引力的不利影响 , 及其带来的价值下降等现实因素 , 对公众号估值进行适度下调 , 使之更加切合实际 。 ”孟强说 。

据孟强介绍 , 目前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主要集中在两个领域 , 一是网络游戏领域 , 包括游戏账号和游戏装备等;二是电子商务领域 , 包括网络店铺权属的确认、转让、继承等 。 “不少虚拟财产还涉及诸如知识产权的归属与保护、姓名权与肖像权的许可使用与保护等多方面的问题 , 具有综合性 。 在处理相关纠纷时 , 必须仔细厘清各类法律关系 , 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 , 使得裁判结果合法合理 。 ” 孟强说 。

「财产」虚拟财产法律属性仍存争议 缺少专业机构评估价值。此外 , 孟强还提到 , 虚拟财产的概念还需要进一步普及 。 如果法律工作者对于这一领域比较陌生 , 则难以理解虚拟财产的价值和保护要点 。 这也是运用法律保护虚拟财产面临的一个问题 。 因此 , 在处理涉及虚拟财产的案件时 , 裁判者应当保持开放心态 , 对于当事人的一些新主张不排斥 。 即便对于虚拟财产的特性不够熟悉 , 也应当认真听取双方意见 , 灵活适用现有法律条文 , 从而得出稳妥合理的裁判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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