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唐雪的行为依法成立正当防卫( 二 )
第四 , 正当防卫个案的裁判 , 应当充分考虑裁判结果的司法导向 。 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成立与防卫过当的判断作出了完全符合正当防卫制度的规范目的的科学规定 , 但多年来司法实践出于种种顾虑对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掌握得过于严苛 , 误将正当防卫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故意犯罪的情况时有所见 , 以至于刑法第二十条在一定程度上沦落为“僵尸条款” , 引发公众舆论对刑事司法个案正义的质疑 。 最近两年来 , 在各方关注与推动下 , 我国正当防卫制度逐渐被激活 , 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总体良好 。 我国司法实践应当在根据个案事实、严格依法裁判的同时 , 继续推动正当防卫制度的全面激活 。
当然 , 正当防卫毕竟是公权力不在场的紧急情况下补充公权力救济缺位而进行的私力救济 , 正当防卫权利亦不能被滥用 。 如果经审查查明 , 防卫行为确属“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 则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 追究防卫人的刑事责任 。 一般说来 , 防卫过当致人重伤、死亡的 , 应当依法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 只有在例外情况下 , 如行为人明知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可能致人重伤、死亡 , 仍然不加克制地恣意进行反击 , 因而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 , 才能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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