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雪■关于唐雪一案的意见

  关于唐雪案 , 个人意见主要有三点:

唐雪■关于唐雪一案的意见。  第一 , 李德湘醉酒滋事 , 纠缠、辱骂及殴打他人 , 属于不法侵害行为 , 唐雪有权实施正当防卫行为 。 而且 , 案件起因是被害人李德湘的过错 , 其过错程度不断加重 , 所以 , 不可以将本案认定为互殴案件 。 问题是 , 中国乡村熟人社会之案件背景以及双方都有人“拉架”的情境是否影响对唐雪行为性质的认定 。 西方国家讲究个人主义 , 不管多少人在场 , 无论其他人在做什么 , 只要有不法侵害行为 , 遭受侵害的人就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 但是 , 中国乡村是熟人社会 , 熟人之间的冲突不能完全等同于陌生人之间的打斗 。 这是否影响唐雪挥刀致人死亡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认定 , 是本案的基本问题 。

  第二 , 愤怒情绪不影响防卫意识以及正当防卫行为的认定 。 尤其是 , 司法人员不能将愤怒情绪、报复动机等直接作为认定故意伤害行为的根据 。 但是 , 唐雪是否有义务节制自己的行为?是否有责任控制自己的愤怒呢?答案是肯定的 。 本案存在着一个不能忽视的具有刑法意义的事实:李德湘脚踹、殴打唐雪时 , 有朋友拉扯 。 虽然在场劝阻人的行为未能有效制止李德湘的不法侵害行为 , 但是李德湘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程度以及危险性相对降低 , 唐雪实施防卫行为时应当有所节制 。 本案发生于同村人之间 , 李德湘叫唐雪父亲大爹 , 而李德湘平日表现尚可、酒后好发脾气、滋惹事端 。 这样的案件背景合理地期待唐雪适当控制自己的愤怒情绪 。 之前 , 李德湘持刀前来唐雪住处滋事 , 但是 , 刀已经被罗某夺走扔掉 , 此刻前后的一段时间 , 唐雪未见(也不知道)该情节的存在 。 综合全案情节 , 李德湘醉酒状态下的纠缠、辱骂、殴打之不法侵害行为 , 客观上有其亲朋好友的约束和节制 , 加之乡村熟人社会之特殊案件背景 , 其侵害性和危险性程度是相对较低的 , 这要求唐雪挥舞水果刀防卫时应当有所节制以避免造成李德湘死亡结果的发生 。

唐雪■关于唐雪一案的意见。  第三 , 认定唐雪构成正当防卫的意见是妥当的 。 虽然死者李德湘致命伤是右胸部上段创口 , 创口深达胸腔 , 失血严重 , 但是 , 创伤本身不能直接证明行为属于故意伤害、杀害行为 。 唐雪基于正当防卫意识挥舞水果刀阻止李德湘不法侵害 , 当然是“故意”的 , 但是不能基于此推测唐雪故意地实施了重伤害乃至于杀人行为 。 唐雪主观上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失”?尽管唐雪原本可以不实施正当防卫行为进而避免造成李德湘死亡 , 她可以消极等待李德湘亲朋好友约束制止其不法侵害行为 , 或者积极地加入到约束制止李德湘的行动中 , 但是不能据此认定唐雪的行为有刑法意义上的过失 , 此所谓“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正不能向不正低头” 。 当时 , 大年初四后半夜 , 天很黑 , 李德湘冲向唐雪 , 唐雪先后挥舞削果皮刀和水果刀防卫 , 是否认定唐雪主观上有过失存在着一定的模糊空间 , 即自由裁量的空间 。 在这种情形下 , 案件事实原则上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 不宜认定唐雪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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