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公布2019年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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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市人社局公布2019年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的通知
(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 泰州人社局重要通知!这个待遇要调…)
重!要!通!知!近日,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2019年泰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的通知。
向公众公布了调整对象和时间、调整办法赶紧来了解。
关于公布2019年泰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8〕204号)、《关于同意泰州市2019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的批复》(苏人社复〔2019〕161号)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关于开展2019年泰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工作的请示》(泰人社发〔2019〕198号),现将《2019年泰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公布如下,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30元,二级伤残增加206元,三级伤残增加202元,四级伤残增加199元。
2.一至四级伤残津贴补差的人员,按照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平均上涨6.31%的幅度调整。
3.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现有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6元。
4.生活护理费按照完全不能自理为2952元/月、大部分不能自理为2362元/月、部分不能自理为1772元/月的标准计发。
5.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现有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08%,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6.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津贴补差、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相关定期待遇;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经审批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津贴补差、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从2019年7月1日起,参照本方案调整相关定期待遇。
(备注:2019年7月1日起新审批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津贴补差、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参加本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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