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被学生误伤入院 工伤待遇不含“补课费”?(11)

“伤前待遇不变”

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律师冯骏认为 , 有法律法规条款支持教师刘老师的诉求 , 学校应该按照其伤前的平均工资标准保障刘老师的薪酬待遇 , 其中也包括因工受伤未能参与上课而产生的课时费 。

冯骏分析称 , 《工伤保险条例》提出的“待遇不变” , 既是指工资待遇 , 也是指相关的福利待遇 。 如果刘老师申请的课时费属于既定的、常态化的薪酬待遇范畴 , 那么 , 学校应该支付;但如果补课只是偶尔的、有次数限制的 , 呈零星化状态 , 则应认定为加班 , 而刘老师未加班的课时 , 学校可以不支付报酬 。

律师说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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