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三 )
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 。 乡镇政府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 , 依托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 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 , 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 , 建立宅基地和农房乡镇联审联办制度 , 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 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 , 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 。 要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 , 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 , 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 。 要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 , 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
三、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 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 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 , 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 , 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 , 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 , 再申请宅基地的 , 不予批准 。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 , 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 , 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 , 可以采取措施 ,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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