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名毒犯人体藏毒 生吞400克海洛因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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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名毒犯人体藏毒 生吞400克海洛因走私

本文标题:19名毒犯人体藏毒 生吞400克海洛因走私

毒贩利用人体藏毒,最猛的能吞食80粒约 400 克 …… 近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宋某鸿等 19 人特大跨国毒品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一条利用人体藏毒方式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链条就此覆灭。

19名毒犯人体藏毒 生吞400克海洛因走私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4 月间,被告人宋某鸿在缅甸境内伙同王某、唐某、叶某某、袁某等人从事走私、运输毒品上游工作,通过 QQ、百度贴吧等社交软件招募运毒人员。期间招募并接应被告人韦某某等数人通过火车、汽车、飞机到达云南省孟连县后偷渡至缅甸,并安排其将装有毒品海洛因的颗粒吞入体内,同时拍摄吞毒视频,以举报名义进行威胁以防私吞。之后让运毒人员偷渡回中国境内,运输至云南省昆明市、四川省成都市、陕西省咸阳市、江苏省无锡市等地,吞毒人员再通过排泄的方式将毒品排出体外,存放于指定地点后获得运输毒品的报酬。

该犯罪团伙利用人体藏毒的方式,将每粒 5 克左右的胶囊状圆柱体海洛因吞入体内,少则吞食 40 粒约 200 克,多则吞食 80 粒约 400 克,实施数次跨国运毒。其中,被告人宋某鸿走私、运输海洛因达 4700 余克,被告人王某某走私、运输海洛因达 1800 余克,其余 17 人走私、运输海洛因 100 至 1000 克不等,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鸿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某、唐某、叶某某、袁某等人,招募、安排被告人韦某某等人从境外走私、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达 50 克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是共同犯罪。另外,该案被告人李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赵某某等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 50 克以上,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被告人潘某共同贩卖、运输海洛因 50 克以上,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潘某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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