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警察被刺牺牲 在重伤倒地后他被切割颈部数刀( 五 )

公诉机关认为 , 被告人玉某故意杀人 , 致三人死亡 , 一人轻伤 , 一人轻微伤;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 , 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庭审中 , 被告人玉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 针对玉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证据 , 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分别进行了举证、质证 。 各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 。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 , 择期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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