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发文抹黑吴亦凡 被判致歉并赔偿16.5万( 三 )

  作为新浪微博的运营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其作为微博平台的经营者,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属于提供空间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微博内容是用户所发布,并非位于微博平台的显著位置,微梦公司对涉案内容也并未进行过任何编辑、整理或推荐,对涉案内容的存在并不知晓。

  本案起诉前原告并未就涉案内容通知过微梦公司,微梦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后,发现涉案内容已被删除。此后也根据法院的调查函及时、完整地披露了微博用户的身份信息。因此,微梦公司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微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直接发布涉案内容。同时,微梦公司应当事人申请,在诉讼中披露了涉案账号的注册及涉案微博的阅读量信息,履行了平台义务。法院对案件所涉及的与微梦公司的关联诉请,不再另行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某、廖某某、邹某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吴亦凡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开支,其中陈某某赔偿7万元、廖某某赔偿5万元、邹某赔偿4.5万元,驳回吴亦凡的其他诉讼请求。

(实习编辑 高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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