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发文抹黑吴亦凡 被判致歉并赔偿16.5万( 二 )

  公众人物人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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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非没有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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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域,网络用户在充分享有网络自由表达权利的同时,亦应保持必要的理性、客观,尊重相关当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名誉权。

  吴亦凡为知名演艺人士,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相对广泛的文娱影响力,应属公众人物范畴。吴亦凡有义务回应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利,并对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持开放、包容之态度,这是其作为公众人物对自身人格权进行的必要限缩。但是,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利限制并非没有限度,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依法受到保护,禁止他人恶意侵害。

  案件中,陈某某在涉案微博中发布的表述内容关涉当事者的公共道德评价及公众人物形象,考虑吴亦凡的公众人物身份,该事实陈述指向内容势必导致社会公众对其行为操守和道德品质的严重负面评价,超出吴亦凡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克制、容忍的限度。

  陈某某称图片来源于某微信群,但未就此提交证据,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陈某某在缺乏依据且未经求证的情况下发布涉案内容,且陈某某发布涉案内容的目的是通过把涉案博文配图设置成专属模式获得返点收入,具有较高的主观恶意。

  纵观陈某某发布微博的内容、主旨倾向、误导后果、获利情况等因素,并综合考虑吴亦凡微博澄清内容,法院认定陈某某发布的涉案内容缺乏证据支持,构成事实层面的诽谤,且具有较高的主观恶意,构成对吴亦凡名誉权的侵害。廖某某、邹某侵权行为类似,亦构成名誉侵权。

  不支持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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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博平台的关联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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