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 欠债还用还吗( 二 )
“欠债还钱”“父债子偿”“夫债妻偿”等等债务关系,已经在老百姓的观念里扎根。事实上,在这种债务关系的观念之下,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亲属,由于无法偿还债务,悲剧事件时有发生。对此,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破产重组部主任仇连明认为,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规范债务人的财产分配和债务清偿,防止无序分配及清偿。
从这个角度来说,个人破产制度打破了传统观念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对于“老赖”来说,个人破产制度是不是一种保护?对此,张少华认为,现行出台的一个法规制度,对于老赖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公开,并限制其高消费。“‘老赖’作为个体,合理的要求还是应予保护,比如人格不能受侮辱、基本生活要保障等。”
他说,轰动一时的山东聊城“辱母案”,就是因为债权人当众羞辱债务人,从而造成悲剧。
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
2007年,我国正式实施《企业破产法》。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破产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和企业接受。而由于一直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因此这部《企业破产法》,被称为“半部破产法”。
仇连明认为,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健全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中重要部分是破产制度,而个人破产制度又是破产制度重要组成部分。“从我国市场主体来看,除了公司外,还有个体工商户等多个市场主体,仅有企业破产法,无法解决个体工商户等自然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破产问题。”他说,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就对市场主体高质量退出提出了高要求。
张少华也持有同样观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已经到了关键时刻,不仅要为各类市场主体‘进’打开大门,更要为‘退’畅通渠道。从目前来看,与‘进’相关的市场准入、市场监管改革等一直在大刀阔斧地进行,而‘退’的力度不够、各项制度间的协调配合还不够。”他说,有进有退、进退顺畅,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
“现有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解决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问题,但解决不了破产企业股东自然人及与股东关联的自然人的债务。破产重整救得了企业,却救不了老板,那么企业家的创新、创业的动力就受到很大消极影响。”仇连明说,同时,因个人债务解决不了,债务人不愿或不配合,反过来也会影响企业破产。另外,这也是畅通现有部分“执行不能”案件依法终结的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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