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求职就业总被问“生没生娃” 生育歧视几时休( 三 )
事实上,《通知》除了要求各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外,还明确建立健全女性劳动者维护平等就业权利的机制。
在刘小楠看来,促进平等、消除歧视已成为党和政府近几年来持续关注的议题。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2017年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就业要解决好性别歧视、身份歧视问题”。国务院总理在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健全劳动关系协商机制,消除性别歧视和身份歧视”。
解决女性就业生育歧视需要破除多道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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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过企业人力资源工作的金鑫说,“现在的企业非常现实,请一个人要花人力成本和培养成本。如果她怀孕了,少则4个月多则大半年会空一个岗位,工作没有办法进行,人力成本也不会降低。”
“出于工作稳定性考虑,这些问题我们都会问。”一位多年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人士告诉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采访人员,社会招聘的本质是获得既成劳动力,要尽量避免人员浪费。如果一个女职员招进来马上怀孕,或者已经怀孕了,企业会进行更多考量。
刘小楠认为这些不能成为女性就业受阻的缘由,解决女性就业中的生育歧视需要破除多道门槛。她举了一个例子,国家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各地普遍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产假的计算方式调整为“国家规定假期98天+生育奖励假”。但是,很多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并没有明确延长产假的生育津贴是否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负担,以至于用人单位不愿意招聘未生育或可能生育二孩的城镇女性。
刘小楠认为,女性个体的“生育成本”应由“社会整体”来补偿,包括由国家、用人单位和男性来共同分担。“禁止性别歧视、婚育歧视是中国批准的国际公约的要求,是中国国内法明确规定的,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这是无可置疑的。”刘小楠说。
刘小楠介绍,按照九部门的《通知》要求,可以通过畅通窗口来访接待、建立三条热线等渠道,及时受理就业性别歧视相关举报投诉,并且明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妇联组织等部门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通过健全行政管理机制、加大监督和处罚力度,对就业性别歧视行为进行罚款,并把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这些举措有利于对用人单位形成引导、教育和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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