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名义》被诉侵权案二审 非独创表达不受法律保护( 二 )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及作品抄袭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接触”加“实质相似”是判断作品是否构成抄袭的基本规则。所谓“接触”,是指被诉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到、了解到或者感受到原告享有权利的作品。“实质相似”是指在后作品与在先作品在表达上存在实质性的相似,使读者产生相似的欣赏体验。图书《生死捍卫》出版于2010年11月,《人民的名义》出版于2017年1月,被告在完成《人民的名义》的创作之前,理论上可以接触到《生死捍卫》,故法院只就二部图书是否在表达上实质性相似的问题进行论述。
通过具体比对可知,涉案两部小说在李霞主张的破案线索的推进及逻辑编排、角色设置、人物关系、情节、具体描写五个方面的表达上不构成实质性相同或者相似,《人民的名义》不构成对《生死捍卫》的抄袭,李霞关于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李霞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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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知识产权法院供图
被告:应避免盲目起诉影响原创作家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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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后有一些新的侵权事实发现”。今天上午,没有聘请律师的李霞一个人来到法庭,开庭后,她表示自己对一审判决对事实的认定有异议。她认为《人民的名义》与自己的作品78处文字表达存在相似,以及数十处细节和人物设置的相似。《人民的名义》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
周梅森委托代理律师出庭应诉,律师拉着一个装满证据材料的箱子来到法庭,作为第二被告的北京出版集团则委托本单位的编辑出庭。
作为被告代理人的金杰律师介绍说,周梅森知道今天案件二审开庭,他本人因为有创作任务在身,不能到法庭参与庭审,律师所表达的全部观点,都是周梅森所要表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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