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鹤庆山火致林木损失超3000万 肇事者被判刑五年(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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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森林火灾现场 。 图片来源:鹤庆县政府新闻办官方微博

  鹤庆县人民法院认为 , 被告人奚某某因在野外抽烟 , 不慎引发森林火灾 ,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 危害公共安全 , 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 予以确认和支持 。 结合本案实际 , 法庭决定对被告人奚某某作从重处罚 。

  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的安全 , 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 鹤庆县人民法院根据本案被告人奚某某犯罪的事实 , 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宣判 , 判决被告人奚某某犯失火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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