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该不该有教育惩戒权?教育界人士呼吁立法明确惩戒权边界( 九 )

  他山之石

  部分国家教育惩戒规定速览

  英国、美国、韩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对教育惩戒的实施研究投入了巨大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 , 立法机构和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颁布了许多关于教师惩戒学生的法律和规定 。

  2006年4月生效的《英国2006教育与督学法》针对教师惩戒权做出规定:允许教师拥有从学生身上没收诸如手机、音乐播放器等不合适物品的法定权力;对在上学或放学路上表现不好的学生进行惩戒的法定权力;扩大对学生进行课后留校处置的权力范围和灵活性 , 课后留校处置时间包括放学后和周六 。 此外 , 英国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权还包括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让校长惩戒、停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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