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赔偿争议中厘清公民权利问题( 三 )

此案虽然年头久远 , 但其当事人在出狱之后 , 一直持续主张权利 , 从未中断 。 这也是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受理当事人申诉 , 改判此案的原因所在 。 至于当事人的权利是否一直在持续地被损害当中 , 那么 , 这甚至不用当事人以错判之后的权利状况作为证据 , 普通人以常识也可判断 。 毫无疑问 , 只要当事人权利因错判而始终处于被损害状态 , 那么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 , 当事人权利的受损虽然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 , 但却持续到1995年1月1日以后至去年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改判此案 , 完全可以适用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国家赔偿法》 。

此案当事人权利受损状态是否一直在持续当中 , 并非只有其是否出狱一个指标 。 人身自由 , 只是当事人的权利之一 , 而非其全部权利 。 如当事人所述 , 其即使在出狱之后 , 也不可能将权利恢复到错判以前 , 而只能“只能在街上做点儿小生意维持生活”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