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赔偿争议中厘清公民权利问题

光明网讯 5月12日有媒体报道说 , 去年6月5日 , 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审理了一起历时32年的申诉案件 。 经审理 , 这起32年前被原审法院判诈骗罪的被告人被改判无罪 。 但是 , 被改判无罪的申诉人在向江苏盐城中级法院申请国家赔偿10个月之后 , 于5月6日收到了该院不予赔偿的决定 。 这个决定的理由是被改判无罪的申诉人在1990年就已经被释放了 , 不能适用1995年1月1日才正式实施的《国家赔偿法》 。 对此 , 申诉人却认为此前的错误判决对其合法权益的侵犯一直在持续当中 , 并未从其被释放之时终止 , 而是直到去年被改判无罪时才停止 , 当然应该适用国家赔偿 。

《国家赔偿法》的制定 , 实际上是现代国家治理逻辑的必然体现 。 国家赔偿的制度化 , 其前提是承认国家行为也会出错 。 更重要的还在于 , 国家赔偿行为的成立 , 说明在有涉国家赔偿问题时 , 国家与公民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性 。 当然 , 国家赔偿的正当性也意味着国家行为在确定、保护和促进公民权利方面的应然性 。 这个应然性反映了国家与公民关系的实质 , 也反映了国家权力来源以及国家权力的宗旨及其行使的边界和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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