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赔偿争议中厘清公民权利问题( 二 )

显然 , 国家赔偿的成立 , 意味着国家权力的行使会出错 , 国家权力的不当行使会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 。 在此 , 国家权力并不能因为其行使的正当性而免责于在某些个案中对公民权利的损害 , 并不能以国家权力的公共性来抵消个体公民权利的正当性 。 这其中的逻辑关系正在于 , 如果没有每个个体公民权利的正当性 , 国家权力的公共性就无以立足 , 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就不存在 。 因此 , 国家赔偿的性质与非国家组织与公民、公民与公民之间的赔偿不同 , 国家赔偿的存在 , 是国家权力属性的最重要的脚注之一 。

在此意义上 , 有关国家赔偿的争议 , 赔不赔和赔多少的争议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争议 。 赔还是不赔 , 表明国家是否承认其不当行使权力的行为对公民权利造成了损害;而赔多少的问题 , 则是在承认了国家权力的不当行使给公民权利造成损害的前提下 , 对公民权利损害部分的价值的不同估量 。 由此而言 , 盐城中级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的请求做出的不予赔偿的决定 , 是以此前错误判决没有或已经终止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侵害的判断为根据的 。 然而 , 如果这个判断成立 , 那么 , 去年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的改判审理及其判决就没有必要 , 而纯属浪费司法资源之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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