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和硕投资违规股权代持 总经理胡达未恪守职业道德( 二 )

此外 , 相关责任人鼎和硕投资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胡达与鼎和硕投资风控总监李勇对鼎和硕投资向中基协报送的有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 二人为公司股权代持人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 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 未能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 青岛证监局决定对胡达、李勇予以警示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 , 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 , 应当恪尽职守 , 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 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 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 , 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发生重大事项的 , 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 个月内 , 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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