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全文)(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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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住房作为公租房 , 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 , 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 , 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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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 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 , 免征增值税 。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 , 未单独核算的 , 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

八、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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