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项药品管理相关证明事项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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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 , 国家药监局发布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 , 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取消36项证明事项 。

采访人员了解到 , 此次被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中 ,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前次批准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遗失声明、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证明、无未结案件证明等资质证书以及证明文件 , 在部分申请项目的审核中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事项 , 改为网络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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