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可否解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犯罪的

江苏新闻

时候不满十八周岁 , 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 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 , 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 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 , 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 ”此即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 其是指曾经受过有罪宣告的未成年人 , 条件具备时由有关机关通过一定形式封存其有罪记录 。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 即不完全消灭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 ,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 通过技术性操作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查阅 。 考察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及刑事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 ,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前科的封存都有规定 , 但对判决生效后未成年人再次犯罪或者发现其漏罪问题如何处理?仅有201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06条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0条第3款规定 , 对发现漏罪予以数罪并罚后被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 可以解除已封存的犯罪记录 。 同年施行的“两高三部”《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国家刑事规范性文件都未规定发现再次犯罪时 , 如何对待未成年人已被封存的犯罪记录问题 。 笔者认为 , 在现有形势下 , 对未成年人已经封存的犯罪记录应作不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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