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可否解封( 二 )

1.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 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 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查询 , 以后不再犯罪或未发现漏罪的 , 视同前科消灭 。 因此 , 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超过五年有期徒刑刑罚的 , 对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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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不予以封存 。 其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86条、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再次犯罪不构成一般累犯及“两高三部”《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 。

2.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 , 发现漏罪的 。 如果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 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 实行数罪并罚 。 如果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不满五年有期徒刑刑罚的 , 应当对其犯罪记录继续保持封存 , 对其漏罪按照刑法第87条、第88条和第89条有关时效规定确定追诉与否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06条规定:“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 , 如果发现漏罪 , 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 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0条第3款规定:“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 , 如果发现漏罪 , 合并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 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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