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短视频著作权案一审宣判:拍摄者获赔50万( 四 )

审判长:关于署名方式 , 一条公司辩称广告投放不署名摄影师是行业惯例 , 本院认为其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对此亦不予采信 。

关于经济损失的数额 , 法院认为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刘先生的实际损失或一条公司的违法所得 , 充分考虑涉案视频的独创性和广告价值、一条公司的广告报价、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传播范围以及主观恶意等因素 , 一审判决一条公司向原告刘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多万元 。

审判长:一条公司理应持有涉案视频的收益证据 , 但其拒不提交 , 依照其认可的2018年广告刊例报价 , 非定制视频的微博传播报价为10万元/条 , 微信传播报价为10万到15万元/每条 , 广告收费金额较高 , 且一条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未及时删除涉案食品 , 致使侵权行为一直持续至2018年9月 , 侵权影响范围大 , 主观恶意明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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