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会“变脸”的“金融服务费”(以案说法)

最近 , 引发热议的“西安奔驰消费者维权”事件让“金融服务费”浮出水面 。 到底“金融服务费”是什么、司法对其如何评价、如何对其加以规制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金融庭审理过多起涉及“金融服务费”的案件 。

【案例】2015年9月14日 , 李某向王某借款 , 签订《借款借据》 , 约定借款3万元 , 年利率24% , 每月另付总借款的4%作为F(化名)公司服务费 , 借款期限3个月 。 李某支付部分利息后未还款 。 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 要求判令李某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服务费 , F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 , 王某及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F公司与借款人在《借款借据》中既约定利息又约定信息服务费 , 该信息服务费不具有合理性 , 属于变相提高民间借贷利息的行为 , 故利息与信息服务费合计超过年利率24%即月利率2%的部分不予支持 , 已经给付的超出部分应视为偿还借款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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