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儿子起诉二婚妻女儿 老人骨灰该同哪个妻子合一起?( 四 )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权利的主体必须是存活的自然人或存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 关强的父亲及生母已经死亡 , 非适格法律权利的适格主体 , 因此 , 关强主张关红的行为侵害了其生母、生父的名誉权 , 缺乏理据 , 法院不予支持 。

其次 , 本案中 , 关红的行为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侵权行为 , 其将生母的骨灰与生父的骨灰合位 , 合情合理 , 亦未违反任何民事法律规定 , 不具违法性 。

另外 , 关红在登记表中对有无再婚史勾选“无” , 其表格设置本身存在瑕疵 , 导致含义不清;且该表格并未公之于众 , 不会降低公众对关强生母的评价 , 故此 , 不构成对其母亲名誉的侵害 。 综合以上两方面 , 关强的全部诉讼请求缺乏理据 , 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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