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公司员工提前5年“被退休”,工作26年退休工资1100元
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清源镇人陈菊英 , 是渭源县供电公司员工 , 1989年参加工作 , 从基层变电站站长做起 , 历任公司调度通信中心调度组长、生产技术部副主任、电力调度控制分中心副主任、主任等职 。
2015年1月26日 , 工作了26年的陈菊英被渭源县供电公司认定到达退休年龄 , 被申请办理了退休手续 。 在她退休之前 , 她是该公司电力调度控制分中心副主任及主任 , 属于管理(技术)岗位 。
“我应该55岁退休 , 可在50岁的时候就被单位通知办理了退休手续 。 ”面对采访人员 , 今年53岁的陈菊英无奈地说 。
提前5年“被退休”
按照陈菊英的说法 , 2015年1月26日 , 她刚满50岁零4个月 , 渭源县供电公司就通知她赶紧写申请 , 办理退休手续 。 而这一退 , 就被提前退休了整整5年 。
陈菊英称“退休是迫于无奈” 。 她回忆称 , 当天公司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人资专责张小红当面给她通知 , 让她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 并告诉她 , 如果现在不退休 , 55岁也退休不了 , 60岁也退休不了;时任渭源县供电公司负责人马鹏程也告诉她 , 已经到了退休年龄 , 如果现在不办理退休手续的话 , 社保部门说就退休不了了 , 还影响以后的调资 。
最后 , 按照马鹏程的安排 , 陈菊英办理了退休的相关手续 。 2015年2月10日 , 渭源县社保中心给陈菊英签发了退休证 。
据陈菊英透露 , 她的退休工资仅为1102.07元 , 而退休前她的工资为5636.27元 , 每年奖金19027.91元(参照2014年、2015年工资及奖金) 。
2017年3月 , 陈菊英偶尔得知单位其他管理岗位的职工并没有在51岁退休 。 随后 , 她找到一份甘政办发[2006]87号文件《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简称《办法》) , 才知道企业管理技术岗位的退休年龄是55周岁 。
对于被迫退休一事 , 陈菊英称她多次找过定西市、渭源县两级供电公司的领导 , 要求恢复工作 , 但得到的答复均为:错误已经形成 , 没有解决的办法了 , 去法院起诉吧 。
提前退休谁之过?
《办法》第19条明确规定 , 企业管理技术岗位的法定退休条件是年满55周岁 。
渭源县供电公司的诸多任命文件证明 , 陈菊英在岗时 , 均在管理技术岗位 , 可为何被以工人身份退了休?
对此 , 渭源县供电公司2017年6月29日在给陈菊英的答复中称:关于陈菊英退休前的岗位问题 , 2014年1月前公司对岗位属性的认定与档案身份相挂钩 。 2014年公司实施“专业管理体系建设” , 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岗位分类标准》 , 对公司岗位名称和属性进行了规范(岗位属性即管理技术岗或生产操作岗) 。 根据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做好企业职工正常退休行政审批调整为经办机构对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甘社保发[2010]50号)“女同志管理技术岗位和生产操作岗位的认定 , 主要是工作岗位的转换 , 转岗后必须满三年以上”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06]87号)“男年满60周岁 , 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 , 女干部(管理和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 , 缴费年限累计15年”的规定 。 因公司规范岗位属性之日起至陈菊英退休 , 陈菊英在管理技术岗位未满三年 , 故对陈菊英按“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 , 缴费年限累计15年”的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 , 符合相关规定 。
对于渭源县供电公司的这一说法 , 陈菊英不予认可 。 她认为 , 2007年4月至2015年1月 , 她一直都在公司担任调度控制中心副主任、主任职务 , 期间兼任生产技术部副主任 , 为何就不算管理岗位?
对此 , 采访人员到渭源县供电公司核实相关情况时 , 现任经理崔同武告诉采访人员 , 当时申报陈菊英退休一事 , 具体是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人资专责张小红负责的 , 电力公司上报没有错 , 要说错也是渭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错 。
对于崔同武的相关说法 , 采访人员到渭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实 , 该中心主任闫斌调取了陈菊英的人事档案 , 里面并没有渭源县供电公司任命其在管理岗位任职的任何文件 。 据闫主任讲 , 电力公司当时在发陈菊英任命文件时 , 并没有向县劳动和保障局抄报 , 档案里面没有这些东西 , 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在审核退休时 , 只能以原始档案里面的工人身份审核 , 况且电力公司上报陈菊英的退休申请也是笼统以员工身份上报的 。 渭源县电力公司这样做 , 也是为了给职工少缴养老保险 , 减轻企业负担 。
艰难的诉讼之路
为了讨一个说法 , 2017年5月4日 , 陈菊英向甘肃省渭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申请 , 但渭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陈菊英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 , 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
陈菊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宏乾律师认为 , 本案中 , 陈菊英知道权利被剥夺是在2017年3月份 , 5月份提起仲裁没有超过时效 。
2017年7月12日 , 陈菊英将渭源县供电公司告上法庭 , 请求裁定渭源县电力公司恢复其在职职工身份 , 重新安排与原工作岗位相当的工作;请求电力公司支付她被违规退休后截至2017年5月底28个月工资及奖金200818.42元 , 并补发其重新上岗前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社会保险等费用 。
渭源县人民法院认为 , 陈菊英退休手续的办理是用人单位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渭源县供电公司提出申请 , 渭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 。 对该行为不服应提起行政诉讼 , 陈菊英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案条件 , 驳回原告陈菊英的起诉 。
对此 , 陈菊英不服 。 2017年12月5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2018年2月12日 , 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甘11民终163号民事裁定书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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