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企业”状告政府违反环保损失自理( 四 )

据海南二中院行政庭副庭长张成信介绍,因环境保护问题而引发的纠纷,是我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型所必然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海南发展的最强优势和最大本钱,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 因此,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也是包括企业在内的各类排污主体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

本案中,儋州某不锈钢公司项目在建设及试生产调试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被省国土资源厅及市国土资源局多次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停产整改,并且其主要生产设备及技术被列入落后淘汰产能,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禁止生产 。 由此可见,环境保护作为根本性的问题,导致涉案项目不能继续推进,是造成儋州某不锈钢公司未能正式投产、设备闲置的根本原因 。

张成信认为,建设单位或企业经营者违反环境保护法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建设及试生产过程中,因违反建设项目的“三同时”义务,以及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和设备被行政机关责令停止试生产、责令停止试生产调试,其停止生产造成的损失与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与此相关的行政协议无关,不能归责于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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