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企业”状告政府违反环保损失自理( 三 )

海南二中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基本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但该项目确因环保问题被省国土厅数次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产直至责令停止试生产,涉案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延期亦未获批准并最终未予通过 。 可见,造成儋州某不锈钢公司涉案项目不能继续推进,未能正式投产、设备闲置的根本原因是环境保护问题造成的,儋州某不锈钢公司认为儋州市政府没有履行搬迁安置义务是其不能正式投产、设备闲置的原因,并要求儋州市政府赔偿因停止试生产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理由不能成立 。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儋州某不锈钢公司的诉讼请求 。 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 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

违反环保法规必须停产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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