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企业”状告政府违反环保损失自理( 二 )

然而,2008年6月27日,省国土资源厅查实,儋州某不锈钢公司自投入生产以来,未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污染治理投入设施不完善,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给周边环境造成污染,该项目未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2008年至2010年期间,省国土资源厅多次责令该项目停止试生产调试,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 2010年2月8日,省国土资源厅发出“最后通牒”,再次要求儋州某不锈钢公司严禁进行试生产调试 。 此后,儋州某不锈钢公司停止试生产调试至今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聘请专家鉴定认为,该不锈钢项目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生产工艺,320立方米高炉属淘汰类生产设备,纳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 停产期间,儋州某不锈钢公司大部分炼钢及生产设备闲置,出现腐蚀、损坏的情况 。 为此,儋州某不锈钢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儋州市政府继续履行合同内容并赔偿其各项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1.5亿多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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