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勾结 “冷衙门”里的蛀虫连犯三罪( 七 )
法庭上 , 涟水县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单位涟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及被告人刘海蛟利用职务之便 , 索取他人财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 。 刘海蛟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 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 刘海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 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 刘海蛟犯数罪 , 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 刘海蛟伙同他人共同实施单位受贿、部分受贿犯罪行为 , 系共同犯罪 。 刘海蛟已退出部分违法所得 , 可酌情从轻处罚 。 综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 , 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单位涟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犯单位受贿罪 , 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 被告人刘海蛟犯单位受贿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挪用公款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 被告单位涟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未退的违法所得25万元 , 被告人刘海蛟未退的违法所得4.6万元 , 依法继续追缴 , 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