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 五 )

承办检察官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将江砂运输到岸边并被砂商收购 , 其牟利目的才实现”“以距离较近的镇江本地抵岸价格认定 , 对犯罪嫌疑人较为有利”等因素 , 提出以江砂到达镇江本地的抵岸价格作为鉴定江砂价值节点 , 获得公安机关认可 。

此外 , 公安机关还进一步查明:江砂为《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的非金属矿产中的天然石英砂(建筑用砂) , 属于矿产资源;李兆海等4名受雇佣人员明知他人盗采江砂而积极提供协助 , 且4人长期从事非法采砂行为并多次逃避行政处罚 , 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

最终 , 法院一审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成春、赵来喜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2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兆海等人缓刑并处罚金 , 或单处罚金 。 二审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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