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 四 )

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这是一起非法采矿案 。

赵成春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 , 雇佣被告人李兆海等人在长江镇江段水域使用吸砂船非法采砂 , 将江砂直接吸到赵来喜的两艘货船上 , 后运输至砂库予以销售 。

警方对本案立案侦查 , 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同步派员提前介入 , 提出3点取证意见:研究论证江砂是否属于矿产资源;重点收集有关盗采江砂数量的书证 , 并对江砂价值进行认定;查证受雇佣人员、收购江砂人员的作用和主观故意 , 评判是否构成犯罪 。

市场上 , 江砂存在出水价、抵岸价、离岸后销售价等不同价格 , 价格受运输、销售地点远近影响较大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