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检方:对“涞源反杀案”女生父母决定不起诉( 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对王新元作出不起诉决定 。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 , 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直接向涞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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