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对“辅警被撞身亡案”嫌疑人提起公诉( 二 )

经鉴定,被害人张福林符合因严重的头、胸部损伤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害人刘某、任某的损伤程度均属人体轻微伤;被害人张福林驾驶的苏XXXXX警二轮摩托损失价格人民币10100元;被害人王某驾驶的苏XXXXXX轿车损失价格人民币26000元;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9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周某某在三起撞击事故中,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看苏州采访人员获悉,经案件审查,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没有驾驶资格、严重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未按规定悬挂牌照的汽车在城市道路高速逆向行驶,致被害人张福林死亡,张福林驾驶的摩托车损毁,被害人王某驾驶的汽车受损,后又继续在城市快速路上长距离超速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随意殴打被害人刘某、任某,随意驾车撞击被害人陈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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