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灌汤水饺”检出猪瘟病毒后被电商下架,涉事生产商曾多次登“黑榜”(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 ,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 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尚不构成犯罪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 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吊销许可证 , 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李靖宇律师认为 , 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行政法律规范的 , 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 食品生产企业可能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7种:警告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责令停产停业 ,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行政拘留 ,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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