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武区住宅楼顶共用部位管理12月1日起有章可循( 三 )

第十一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住宅楼顶共用部位的有关管理规定,对住宅楼顶共用部位的违法建设、违法使用及违反楼顶使用功能的行为,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住宅楼顶共用部位使用、维护及改造必须在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在住宅楼顶共用部位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搭置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危险堆放、吊挂物品;

(二)随意悬挂、私自架设、埋设电线、电缆及安装、增设设备设施;

(三)设置户外广告;

(四)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性物品;

(五)使用易燃建筑材料;

(六)擅自改造施工;

(七)其他影响楼顶共用部位安全使用、阻碍消防疏散的行为。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权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根据《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五项的,根据《南京市消防条例》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根据《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由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小区实际,督促小区业主在制定《小区管理规约》及《住宅楼顶共用部位管理公约》时,将下列行为约定为住宅楼顶共用部位的禁止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住宅楼顶共用部位;擅自占用住宅楼顶共用部位、种植、饲养动物等;

(二)违反楼顶共用部位的设计使用功能从事散步、遛养宠物、锻炼、娱乐聚会等;

(三)擅自改变楼顶承重结构之外的其它结构、擅自改变通道、平改坡内部结构和平改坡瓦屋面结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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