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武区住宅楼顶共用部位管理12月1日起有章可循( 二 )

第六条 对住宅楼顶共用部位的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属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发现的住宅楼顶共用部位的违法建设、违法使用及违反楼顶使用功能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街道办事处应对住宅楼顶共用部位管理人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或督促整改;督促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街道托管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或管委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以及其他相邻权利人依法维护住宅楼顶的设备安全、使用功能完善,保障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小区业主根据小区实际,制定《小区管理规约》、《住宅楼顶共用部位管理公约》,对不按照楼顶设计功能使用住宅楼顶共用部位的行为,依照约定进行管理规制。

街道办事处通过居民议事会、“五好文明家庭”评选等工作,宣传、教育、倡导小区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维护居民小区的环境意识和法治意识,引导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自觉遵守社会公序良俗,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巡检工作;引导业主以劝阻、举报、诉讼等合法形式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住宅楼顶共用部位的违法建设和违法使用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第八条 区环保、公安、消防、卫生、文化、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依法协同做好住宅楼顶共用部位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街道托管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住宅楼顶共用部位的管理工作纳入服务合同并按照合同、《小区管理规约》、《住宅楼顶共用部位管理公约》的约定,加强对住宅楼顶的管理,对工作中发现、业主反映的住宅楼顶共用部位的违法建设、违法使用及违反住宅楼顶共用部位使用功能的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或管委会报告。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街道托管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或管委会应当将住宅楼顶共用部位的管理纳入并督促业主订立《小区管理规约》,对住宅楼顶共用部位的违法建设、违法使用及违反住宅楼顶共用部位使用功能的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制止,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也可以按照《小区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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