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发布2018年度 十大食品药品典型案例( 二 )

案件4:网上违规销售感冒药

2018年2月,姑苏区食药监部门在对辖区内某药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药店使用某网络平台销售感冒药新康泰克,货值金额185.4元,违法所得43.2元。而依照有关规定,鉴于目前互联网药品交易尚不能查验购买者身份证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一律不得在药品交易网站展示或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姑苏区食药监部门对该药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3.2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5:劣质粉皮铝超标近5倍

2018年5月,市食药监局委托检验机构对辖区内某食品厂开展“粉皮专项”监督抽检。经检验,该食品厂生产的粉皮中铝的残留量为1130毫克/千克,严重超出200毫克/千克的标准限量。经查,该食品厂共计生产问题粉皮1625千克,货值金额4677元。

该食品厂虽取得豆制品的生产资质,但并未取得凉皮的生产资质,属于超范围生产;在生产过程中过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属于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依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市食药监局对该食品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77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6:超范围卖“救命药”

2018年5月,张家港市食药监部门对某药品零售企业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活区的冰箱内存放有“救命药”人血白蛋白。经查,该企业在未取得生物制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为迎合市场需求擅自销售人血白蛋白,属于超范围经营。

依据《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张家港市食药监部门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5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7:工业用水灌装桶装水

2018年3月,昆山市食药监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内位于友谊南路的一处生产场所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赵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工业用水生产线生产桶装饮用水400桶,货值金额3200元,违法所得1600元。

依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昆山市食药监部门对赵某某作出没收桶装饮用水标签300张、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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