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院成功调解苏大学生诉轨交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二 )

最终,苏州中院本着便民、利民、惠民的初衷和原则,促成了这场纠纷的调解。

另据了解,吴某某最初是一纸诉状将轨道公司告至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经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报请苏州中院审理。苏州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原告所诉侵权行为涉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共同利益进行提级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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