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院成功调解苏大学生诉轨交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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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院成功调解苏大学生诉轨交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本文标题:苏州中院成功调解苏大学生诉轨交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12月14日下午,苏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备受媒体关注的苏大学生诉轨交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经苏州中院组织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轨交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按最低票价进站的原则对《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十三条进行修订并同步实施;苏大学生吴某某放弃其他诉请。

苏州中院成功调解苏大学生诉轨交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据悉,调解协议中轨交公司同意修改的《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苏州通/市民卡、江苏交通一卡通本地卡余额低于轨道交通线网最高票价的折后金额时将不能进站。江苏交通一卡通异地卡低于轨道交通线网最高票价时将不能进站。

法庭上了解到,2017年10月14日上午,吴某某至苏州地铁东环路站乘坐一号线至相门站,上述区间地铁票价为2元。吴某某持有余额为7.1元的苏州市民卡B卡刷卡进站,但进站闸机显示卡内余额不足,导致吴某某无法进站。吴某某经咨询苏州地铁工作人员得知,依据《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苏州地铁一号线全程票价为8元,持有苏州市民卡进站可享受9.5折优惠,折后全程票价为7.6元(8元*0.95),在吴某某卡内余额不足7.6元时不能进站。而涉诉《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由市轨交公司制定,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并且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预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

据介绍,苏州中院为了审理好本案对全国各大城市的交通卡(市民卡)展开广泛而又深入地调研,查阅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制服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并根据轨交公司的申请追加了市民卡公司作为案件的第三人。

法庭上,各方当事人充分地进行举证和质证,并就吴某某作为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是否适格,涉诉《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效力如何认定,轨交公司在乘客轨道交通卡内余额不足以进站时是否就卡内余额负有告知义务等焦点进行激烈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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