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信用卡恶意透支50万以下 公诉前全部归还的可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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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信用卡恶意透支50万以下 公诉前全部归还的可不起诉

  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有了新规范:5万以上才可认定为“数额较大”;50万以下,在公诉前全部归还的可不起诉。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与原规定相比,《解释》新增了五条内容,重新界定了有关“恶意透支”数额等级的认定,并规定了不起诉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根据新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不过,在恶意透支上,原先的三档触法情形,在数额上均有了调整。比如,“数额较大”的认定额由此前的一万增至五万。

  根据《解释》第八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同时,《解释》特别指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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