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的情人只比儿子大一岁 妻子怒诉“小三”要回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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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的情人只比儿子大一岁 妻子怒诉“小三”要回房产

丈夫出轨了,而且情人只比亲生儿子大一岁,得知消息的朱女士愤怒不已。在发现丈夫还买了一套房送给情人后,一纸诉状将情人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房产。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近日,苏州昆山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要不是朋友告诉我他总是跟一个年轻女子在某小区出入,我还不知道他居然搞婚外情。这个女子只比我的儿子大一岁,他居然也下得了手。更可恶的是他居然还用夫妻共同财产帮该女子买了一套房子!"说起自己的丈夫李先生,朱女士愤怒不已。

原来,由于工作原因,朱女士的丈夫李先生经常在承包工地留宿,并需要与客户应酬。在娱乐场所的一次觥筹交错之间,李先生结识了王某。很快,两人便发展成为了情人关系。去年,李先生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一套房产并赠予给了王某。

朱女士发现后便与李先生摊了牌,李先生见事情已经藏不住了,承认王某是自己的情人以及将房产赠与王某的事情。听到这个消息,朱女士险些被悲伤与愤怒击垮。恢复理智后,朱女士找到了王某,要求她返还房产,但被王某拒绝了,王某说这是李先生送她的,跟朱女士没有任何关系。

盛怒之下,朱女士一纸诉状将王某告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王某返还被赠予的房产。

昆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在与妻子朱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产并将房产赠予王某,其行为导致的赠予是无效的。而王某接受李先生的赠予,是无偿受赠,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王某同意将被赠予的房产返还给朱女士。

承办法官介绍,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夫妻中的一方请求返还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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