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捕期非法捕捞小螺蛳2770公斤 一犯再犯又获刑

扬子晚报网12月1日讯(通讯员 张士海 姚婕 采访人员 刘浏)为了捕捞小螺蛳赚钱 , 三名男子在明知相关湖泊正处于禁捕期的情况下 , 仍使用禁用工具捕捞螺蛳 。 近日 , 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 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尹某、窦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 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 并依法没收被扣押的捕捞船及吸螺器 。
今年30多岁的尹某没有正式工作 , 2019年11月的一天 , 尹某遇到一个朋友 , 闲聊中问他有没有赚钱的路子 , 对方告诉尹某有个亲戚窦某平时靠捕捞小螺蛳赚了不少钱 , 窦某最近想出售一只捕捞船 , 如果尹某把船买下来 , 肯定能赚钱 。 尹某听了觉得有道理 , 便要了窦某的联系方式 。
几天后 , 尹某和窦某约好去看船 。 在窦某家附近的一条河里 , 尹某看到有五艘捕捞船整齐排列在一起 , 每只船上都配有吸螺机 。 窦某前不久因非法捕捞螺蛳刚被法院判了刑 , 因此决定将船卖掉 。 为了将捕捞船尽快出手 , 窦某对尹某谎称干这行非常来钱 , 自己曾20天赚了20万元 。 但窦某也告诉尹某 , 小螺蛳是不准捕捞的 , 渔政部门经常会查 , 但如果搞好关系问题不大 。 尹某听了 , 非常动心 , 经过几次砍价 , 花4万元买下了一条船 。
有了捕捞船 , 尹某四处寻找适合的水域 , 最终决定在淮安区一个水面很大的湖里捕捞螺蛳 。 尹某觉得 , 湖面大螺蛳应该很多 , 捕捞时也不容易被发现 。 为了尽快回本 , 尹某决定立即启动捕捞作业 , 但考虑到自己第一次干这行 , 没什么经验 , 加上也缺少销售渠道 , 便想邀请窦某和自己一起捕捞 。
2019年12月的一天 , 尹某打电话给窦某 , 说自己选好了捕捞水域 , 并谎称已经和当地渔政部门打通关系 , 在指定湖面可以随意捕捞 , 不会被抓 。 为了让窦某相信 , 尹某还特意将捕捞船开到选好的水域 , 并站在船上拍照给窦某 , 说自己正在捕捞作业 。 窦某信以为真 , 便约上同样干这行的王某 , 二人随后将两只捕捞船运到了尹某选好的水域 。
此后 , 因春节及受疫情影响 , 尹某和窦某等人一直没有实施捕捞作业 。 2020年2月初的一天 , 尹某前往湖边查看时 , 看到湖边有禁止捕捞水产品的宣传牌 , 尹某随即上网查询 , 发现自2020年3月1日起三个月内 , 是该湖面及上下游水域的禁捕期 。 尹某心里害怕 , 便没有实施捕捞 。
3月中旬 , 尹某最终忍不住 , 决定偷偷捕捞螺蛳 , 于是打电话给窦某 , 谎称可以捕捞了 。 3月16日下午 , 尹某、窦某及王某三人分别驾驶带有吸螺机的捕捞船开始捕捞螺蛳 , 三个多小时就捕了1000多斤 。 第二天上午七点多 , 窦某及王某二人早早驾船来到昨天的水域开始捕捞作业 , 被巡查的渔政部门执法人员发现 , 已经捕捞的螺蛳2770公斤也被当场查获 。 渔政执法人员随后将船只扣押 , 并将窦某、王某带走谈话 。 尹某听说窦某和王某被抓后 , 主动向警方投案 。 事后经鉴定 , 尹某、窦某、王某等人使用的吸螺机均为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渔具 。
【禁捕期非法捕捞小螺蛳2770公斤 一犯再犯又获刑】9月3日 , 淮安区检察院对三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 法院经审理 , 认为尹某、窦某、王某三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并作出上述判决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