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狱中“网恋”三年诈骗数十万,受害人追问狱方责任( 三 )


路北区人民法院认为 , 罗荣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 , 数额巨大 , 触犯《刑法》第266条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且其有犯罪前科 , 依法可从重处罚 。
澎湃新闻注意到 , 一审判决认定的罗荣兵实施诈骗行为正是其在唐山监狱服刑期间 , 那作为服刑人员他是如何获取通讯工具并使用网络对外联系的呢?
周慧玲说 , 在要求罗荣兵写认罪书时 , 罗曾交代因其在狱内的岗位是炊场 , 因此管理较松 。 周慧玲认为 , 即便是在炊场 , 也属于监狱之内 , 罗荣兵能在连续三年时间内接触到手机 , 狱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 “起码存在失职或玩忽职守 , 否则一个罪犯是怎么做到在监狱里跟我语音聊天的?”
周慧玲称 , 此案于2017年11月2日由检察院向路北区法院提起公诉 , 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时法院却并未通知受害人 , 并且向她送达判决书时判决也早已生效 。
短短四页判决文书中 , 对于罗荣兵实施犯罪的工具来源只字未提 。
受害人质疑监狱有责任 , 监狱称手机系外协人员带入
此后 , 周慧玲不断向唐山监狱、河北省监狱管理局、政法委等有关部门求告 , 想为自己遭遇“狱内诈骗”讨个说法 。
她在信访资料中写道 , 诈骗犯罪在唐山监狱内发生 , 服刑人员没有受到监狱管束 , 监狱对后果负有责任 , 她要求监狱提供经济赔偿 。
对于罗荣兵在狱中使用手机的来源 , 周慧玲提供录音称 , 唐山监狱方面回复:实施诈骗的手机系由外协人员进入时带入炊场的 , 狱警对此并不知晓 。 即便如此 , 2019年3月15日 , 唐山监狱方面给到周慧玲7万元人民币 , 并要求她签署收据 。
2019年12月 , 唐山监狱就周慧玲要求监狱进行经济赔偿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 其中称 , 罗荣兵已被判刑 , 法院责令罗将违法所得23.3万元退赔给周慧玲 。
罪犯狱中“网恋”三年诈骗数十万,受害人追问狱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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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答复函
答复中还写道:依据《监狱法》及有关规定 , 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 , 执行刑罚 , 受法律保护;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 , 不准私藏手机、现金、便服等违禁品 , 一但持有或使用上升违禁品 , 监狱将予以严厉打击 , 特别是罪犯持有或使用手机 , 监狱将给予紧闭处理 , 同时注销所有奖励 。
这在周慧玲看来格外具有讽刺意味 , 2017年1月 , 罗荣兵正是经减刑后提前出狱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月作出的刑事裁定书显示 , 唐山监狱认为 , 罗荣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 同时积极参加劳动 , 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曾记功5次 , 表扬1次 , 确有悔改表现 。 后唐山中院经审理查明 , 唐山监狱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属实 , 并依法对其作出减去1年5个月有期徒刑的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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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对手机进狱的处罚规定
澎湃新闻注意到 , 依据《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 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对“手机进狱”做出了非常明确的处罚规定 , 包括:1.携带手机进狱 , 领导一律免职、警察一律撤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外协人员一律最低罚款3万元;2.为罪犯传递手机的 , 警察一律开除、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外协人员一律最低罚款5万元并禁止再次入狱;3.监狱大门、会见室等值班警察检查不严 , 致使手机流入狱内的 , 一律给予记过以上直至撤职处分;4.罪犯私藏、使用手机 , 一律给予紧闭处罚 , 两年内不得提请减刑和假释;5.违反以上规定 , 纪委、政治处一律必须三日内落实处罚 , 并报省监狱管理局备案 , 否则一律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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