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上大学”拟入刑 专家吁深挖彻查违规操作

“冒名顶替上大学”拟入刑引发热议专家呼吁
对个案背后违规链条深挖到底
● 高考作为我国规模最大、参加人数最多的选拔性统一考试 , 是我国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工具 。 任何在高考中徇私舞弊的做法 , 都是对教育公平的侮辱与挑衅
● 进入公众视野的“冒名顶替上大学”案件 , 其实只是冒名顶替上大学违法运作的冰山一角 。 随着指纹识别、人脸识别、虹膜识别等技术的广泛应用 , 隐藏在部分民办高校的冒名顶替黑幕将不断浮出水面
● 冒名顶替侵害的不仅是被顶替者的个人利益 , 更是教育公平这块维系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 。 只有对每个个案背后的违规操作链条深挖到底 , 才能够纠正风气明确价值导向 , 彰显法治立场与公平态度 , 真正树立“高考顶替不可为”的红线
□ 本报采访人员 王 阳
□ 本报见习采访人员 白楚玄
高考作为我国规模最大、参加人数最多的选拔性统一考试 , 是我国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工具 。 任何在高考中徇私舞弊的做法 , 都是对教育公平的侮辱与挑衅 。 然而 , “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新闻事件却频频出现 。
近日 , 一则消息在网络刷屏:国家拟修法 , 将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认定为犯罪 。 据了解 , 10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拟规定 ,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 , 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 , 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罚金 。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 , 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
有专家告诉《法治日报》采访人员 , 根据刑法谦抑原则 , 在可以依据其他法律惩戒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时 , 刑法不应被滥用 。 但同时 , 在面对侵害法益的犯罪行为时 , 刑法也不应缺位 。 “冒名顶替上大学”于社会、于个人都造成了严重的法益侵犯 , 需要运用刑法客观评价 , 发挥教育、强制作用 。 对于此前的历史遗留问题也应严查 , 以此铲除违法运作利益链 , 维护公平与正义 。
冒名顶替事件频发
引发社会广泛关切
1990年 , 齐玉苓参加统一招生考试 , 分数超过委培生录取线 , 被山东省济宁商校录取 。 陈晓琪因预选考试成绩不合格失去参加统考资格 , 遂将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从滕州八中领走 , 并以齐玉苓的名义就读于济宁商校 。
9年后 , 得知自己被人冒名顶替的齐玉苓 , 以姓名权、受教育权受到侵犯为由提起诉讼 , 枣庄市中级法院一审仅支持齐玉苓有关姓名权的诉讼请求 , 认为齐玉苓主张侵犯受教育权的证据不足 , 不能成立 。 其后 , 齐玉苓对一审判决不服 , 提出上诉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针对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 ,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 随后 , 最高法作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 认为“根据本案事实 , 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 , 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 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 , 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
这一批复 , 引发了学界关于法院裁判是否能适用宪法 , 以及受教育权性质的广泛讨论 。 尽管学界观点不一 , 但该案通过认定“以侵犯姓名权为形式 , 实质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权 , 应承担民事责任” , 为“冒名顶替上大学”案件提供了法律上的解决思路 。
【“冒名顶替上大学”拟入刑 专家吁深挖彻查违规操作】2009年 , 同样被冒名顶替的罗彩霞以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为由 , 将王佳俊等8人诉至法院 , 法院仅受理了姓名权侵权诉讼 。
罗彩霞是湖南省邵东县灵官殿乡人 。 她和王佳俊均为邵东一中2004年298班应届文科毕业生 , 两人同时参加高考 , 罗彩霞成绩为514分 , 没达到湖南省当年的二本录取分数线 。 王佳俊成绩为335分 , 远未达到普通高校本科最低控制录取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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